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第九条规定将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