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市税务机关联合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