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进行废止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下列文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废止。
二、下列文件调整相关依据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以及发票、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以及代开发票有关规定” 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以及代开发票有关规定”。其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的附件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中的附件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