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3〕39号)的规定,从2013年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7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二、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
特此通告。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