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备案方式及报送资料公告如下: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附件2)。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三)、(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附件3);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4、附件5)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6)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7)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8)
5.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9);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10)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1)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附件12)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3)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11.横琴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资料。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资料。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件15);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件15);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16);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附件17、附件18、附件19)。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以及相关备案资料,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备案。
五、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供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真实、可靠、完整的数据和资料;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六、凡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七、税务机关应按本公告要求受理备案,并做好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八、各市级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备案的方式、报送的资料进行统一补充、细化。
九、本通知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