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该法规做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 第三条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 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4.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附件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粤人社函[2012]3728号)
附件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粤银监复[2012]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