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内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