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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为做好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76号公告),现将广东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税控系统的使用按照税务总局76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暂时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主要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及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票种和用量。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含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一般可通过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也可选用第三方或自行开发开票软件。采用第三方或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试点纳税人,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gd-n-tax.gov.cn)的“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下载使用。”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附件:

【政策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对税务总局2013年第76号公告中需要省国税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税控系统的使用按照税务总局2013年第76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使用铁路票据有何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暂延使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三、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

四、普通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现行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并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延用原开票软件,但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portal.gd-n-tax.gov.cn)、广东省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系统”可通过纳税人权益网站(网址:http://www.taxrights.cn)下载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可通过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jmyykj.com)办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