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76号公告),现将广东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税控系统的使用按照税务总局76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暂时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主要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及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票种和用量。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含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一般可通过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也可选用第三方或自行开发开票软件。采用第三方或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试点纳税人,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gd-n-tax.gov.cn)的“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下载使用。”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