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税务局,省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税务局报省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