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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联次和用途

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纸质税收票证基本联次、用途的基础上,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印制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加附列资料联、通知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增加备查联,《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增加通知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增加报查联。上述税收票证的附列资料联、备查联、报查联为地税机关内部管理使用;通知联用于纳税人办理手续,包括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交房产或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形使用。

二、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除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采用POS机刷卡方式(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缴纳税费,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地税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如涉及办理退税等手续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包括个人所得税)出具证明的情形,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也不作为办理税费退库的依据。纳税人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继续使用。

三、关于新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统一启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原我省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制发的税收票证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以及《关于我省地税部门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使用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