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仍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
三、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和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县(区)迁移的,迁移后其最高开票限额按迁移前审批的限额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应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