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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及骗税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含横琴新区、顺德区,不含深圳,以下简称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1014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第六条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3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案件的标准,基本沿用《办法》的标准,但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地方税收征管,因此对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明确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含横琴新区、顺德区,不含深圳,以下简称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