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