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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和下放5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涉及取消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其中,涉及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对取消的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有序承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快税务机关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

  2014年12月15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