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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作如下修改:

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30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20日”。

本公告自201521施行。

附件:

1.相关文件依据

2.现行《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税费金退库”、“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127日 


  

附件:

【政策解读】:

201484日,我局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下称《规程》)。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将《规程》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修改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