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税总函〔2015〕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大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并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43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44号),现就国税系统贯彻落实2个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局采购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等9类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详见财库〔2015〕43号),除在第十七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外,必须在第十七期节能清单范围内采购。
无论采取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必须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列入本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非本期节能清单中产品不得采购。
二、除以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外,各级国税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的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外)或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对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二)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及招标方式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报价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两个清单”内的产品;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情形的,省国税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税务总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财政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级国税局按财库〔2015〕43号和财库〔2015〕4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规定,“两个清单”每年进行两次调整,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调整和公布。如果相关政策和规定没有变化,税务总局将不再转发通知,请各级国税局根据“两个清单”调整情况,按财政部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级国税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网站查阅“两个清单”调整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