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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5〕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6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