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三)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项的“个人”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7)6号)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