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等4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予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第九条第三项第一句(“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对非重点税源户,采用分户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下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地税发〔2008〕112号)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施行。
附件: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序号 |
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1 |
核实税务登记信息 |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 |
2 |
核实税种登记信息 |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 |
3 |
核实税源项目登记信息 |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 |
4 |
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的定期进户管理 |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地税发[2008]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