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
做好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信息申报义务,为企业纳税遵从提供指导和方便。
二、加强“走出去”企业信息收集
积极拓宽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内外部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加大与工商、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流程。依托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和金税三期工程,探索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深化数据应用,实现双方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强化“走出去”企业数据管理
对涉及境外税收和“走出去”企业的宏观经济信息、征管质量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等情报信息进行采集、筛选、量化、归集,并做好信息的加工、分析、共享、传递及交换等工作,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四、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
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区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走出去”企业的数量、投资额、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分国别(地区)税收风险情况等。从2015年起,各地市国税局要每年编写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省国税局联系人:
庄 勃 020-38351310
陈依媛 020-383513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提高信息申报质量,现就有关填报口径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公告》实施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填报有关对外投资信息,且未发生变化的,在《公告》实施后可不再重复报送。
二、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项下有关栏目填表说明如下:
(一)可分配利润总额栏按照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独立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当年实际分配数额之和填报。
(二)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栏按照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金额扣除该视同分配金额的实际分配额后的余额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三)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栏按照本年度分配额与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之差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四)各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按照前面一栏相应利润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填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的要求,做好信息填报辅导工作,为企业遵从提供方便。同时,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将企业报告的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信息衔接、比对,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履行申报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