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自查自纠工作。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决定成立由胡金木局长任组长、陈忠明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纳税服务处、人事处、监察室、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自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自查情况的检查督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迅速在县以上国税机关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理小组,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清理工作的统筹、督导和检查。各单位要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措施并实施计划,迅速部署,从严开展清查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二、迅速部署,自查自纠。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查违规干预和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发现的问题和苗头,要足够重视,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凡是因整改工作不到位,或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省国税局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省国税局重申,被上级领导机关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问题,除要从严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各级国税机关也要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督导和抽查工作,及时通报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三、建章立制,认真整改。建章立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规范涉税中介监管的根本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以税务总局此次自查清理工作为契机,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健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涉税中介经营问题。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抽查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地要按照要求对自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于2015年7月30日下班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书面报告材料应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一)自查工作总体情况;(二)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三)落实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四)下一步整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高含,电话:020-3835857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服务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还存在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少数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的问题,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三、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举报、信访或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负责同志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严查违规干预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务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整顿清理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二)内外并重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三)接本通知后,县以上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查与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省税务机关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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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