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结合广东国税工作实际,省国税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修订。修订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条文为:“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超过1亿元的,或单笔应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见附件1),应当事先向市国家税务局报告。事先报告按《应退税款报告单》呈报(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原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