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境外旅客(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离境时经海关验核确认后,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将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首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的离境口岸为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横琴口岸。
为保证我省离境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征集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一)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企业,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以下事项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意愿;
2.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对退税工作环境的具体诉求,包括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场所的租金负担问题、办公场所面积大小、装修标准、安防设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诉求;
3.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工作承诺。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