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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于11月19日下班前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陈辉(020-38352106)、何俊霖(020-383521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现就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周密组织,确保顺利实施

  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坚持税费同征同管;主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与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规范流程,提升征缴质效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征缴、检查流程,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调,确保及时、完整地获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各地要采取财税库银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暂时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建设。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有缴纳频次缴纳,过渡期结束后按月缴纳。

  三、优化服务,方便缴费人

  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政策,编制服务指南、业务流程图及政策宣传材料。加强对税务干部相关业务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操作流程。优化服务、简化缴纳程序,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四、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征收。同时,要严格监管和检查保障金的征收流程,确保征收环节的资金安全。

  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路径:FTP: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

  处/残保金落实情况上报。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