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现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公告如下:
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直接办理的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各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局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局(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横琴、顺德)500万元,其他市局300万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4号)第三条第(一)点“1.涉案税额在700万元以上的”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