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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将家庭唯一住房契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以纳税人书面诚信保证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将对唯一住房情况进行查验,对不实申报缴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中第一、四、五条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中“附件: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中备注“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地税征收机关”修改为“备注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税务局征收机关”。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发布了《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较多困难,纳税人反映意见也很大,通过制定《公告》,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征纳矛盾,达到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的目的。

二、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

《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公告》要解决的问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执行以来,在政策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以家庭为单位要求纳税人出具唯一住房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较多困难,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户口簿内容未规范统一,不能涵盖全部家庭成员,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办理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过程中,各地房管部门操作不一致,且证明效力一般只能在本县(区)或本市,税务机关审核难度加大;纳税人回户籍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要付出时间、交通成本等,负担重、意见大;无房证明没有统一格式,且不能完整反映纳税人家庭拥有住房的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查验真伪。《公告》从实际出发,本着便民纳税、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优化契税办税流程。

四、《公告》着眼于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强化纳税人诚信纳税的义务

本公告通过优化交易环节契税征管流程,着力于保障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同时,强化了纳税人诚信纳税的义务,纳税人须如实填写个人拥有住房情况,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告》出台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与住建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告》出台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与住建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扩大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