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将家庭唯一住房契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实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区,以纳税人书面诚信保证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后,税务机关将对唯一住房情况进行查验,对不实申报缴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中第一、四、五条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中“附件: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中备注“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地税征收机关”修改为“备注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税务局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