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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6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于2016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科〔2016〕1056号)明确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明确了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时间和备案资料。

  (二)明确符合财税〔2016〕第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明确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明确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

  (五)明确公告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