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