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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广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其他地级市国税局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国税局(分局)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具体试点单位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对原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通过影像扫描形成电子图片信息,与其他申报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各类申报(请)表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的,不需要报送影像扫描信息。出口企业报送的影像电子图片信息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四)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扩大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积极稳妥地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广州、珠海、佛山三市及其他地级市各一至两个县(区)国税局(分局)管理的出口企业。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开展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地区及试点企业条件。

  广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其他地级市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国税局(分局)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具体试点单位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开展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条件: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明确试点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2.明确试点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3.明确试点企业申报责任,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4.明确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6.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7.明确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8.明确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施时间为2016年5月1日(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