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本站! 管理员登录
  • 1、问税网,打造一站式财税知识学习平台,人人皆可学,处处时时皆能学。
  • 2、本站每天更新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最新的热点问答,保持知识始终是“新”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协调省国税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效,减轻基层负担,现就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税局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汇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计划调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调配,研究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措施,总结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督察内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纳入省国税局机关督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税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和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国税局重点工作的督促落实;财务管理处负责国税系统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的日常检查;督察内审处负责政策落实和税收执法督察,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人事处负责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负责主管业务的日常督促检查。

  三、实行统筹管理

  省国税局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类统筹管理。

  (一)常规类检查统筹开展。省国税局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应于年初提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整合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要求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统筹进行。其中,对干部任用的检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开展;对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与基建决算的审核结合开展;办公室对税务系统的督促检查与督察内审部门的专项督审结合开展。

  (二)临时类检查协调安排。省国税局各处室需要在年度计划外临时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拟定时间安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同时间和地点的监督检查应协调进行。

  四、规范检查实施

  统筹的常规类检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牵头部门汇总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中,牵头部门可以从其他相关部门选调专业人员。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可以在省国税局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选调业务骨干,也可以从税务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库中选调人员。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业务支持和人员保障。

  监督检查实施前应进行统一培训,提出工作要求,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统一业务标准,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涉密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保密要求开展。

  五、建立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税局领导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同时抄送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省国税局各处室职责分工,提交相关处室审核、确认。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国税局相关处室的,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牵头部门应当在报经省国税局领导审批后分送相关处室。

  监督检查的相关报告和总结抄送省国税局监察室。涉及处级(广州为副局级)及以上、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省国税局监察室处置。

  六、强化结果运用

  (一)强化整改落实。省国税局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整改,根据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销号;各处室负责业务指导。整改落实的情况要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纳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均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与依据。具体办法在每年的绩效考评规则中明确。

  监督检查结果应按规定与干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及单位考评相衔接;对拟提拔的人选或拟表彰的单位,在向党组汇报提名建议时,应当说明相关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可参照统筹本单位对下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