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由于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为此,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