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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4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2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4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由于我省从20111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为此,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41日起,我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