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2日,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审办法》)。《重审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广东地税系统工作实际,草拟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拟在《实施办法》实施时同步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4号)。
二、主要条款解读
《实施办法》对《重审办法》已有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正文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二条,明确设立审理委员会的条件。根据《重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设置稽查局的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符合《重审办法》要求。
2.第三条,对审理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第四条第(三)项,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属请示上级机关类型,规定其用时不计入审理期限,符合《重审办法》规定。
4.第五条,是对《重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细化,明确审理委员会提出审理意见应加盖部门印章后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第六条第三款,对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明确由负责具体业务的成员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负责具体业务的成员单位对需要请示上级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的事项清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符合《重审办法》立法原意。
6.第七条,规定稽查局延长补充调查期限,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利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好地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开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补充材料后,应当及时分送成员单位审理,成员单位审理时限重新起算,有利于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更好地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7.第八条,明确审理结论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税务机关属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不仅有利于发扬民主,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这一规定也符合《重审办法》第五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