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按《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载的年末净资产确定。
二、《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但尚未达到上述部门处罚标准的。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已办理停业登记。
(三)评定时发现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额中,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退税额的比例超过40%。
(四)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三、《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并已被上述部门予以处罚的。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的状态为非正常户。
(三)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