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第四、五、六、七条及附件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