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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修订为:“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有序推进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税收实名制过渡期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时间段采集实名制身份信息。尚未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面对“一照一码”和简政放权实施后急需管放结合的新局面,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工作要求,通过“实名登记、实名办税、实名服务、实名管理”,形成“税收实名制管理”品牌打造的完整链条,引导纳税人实现自我管理,促进税法遵从,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

  二、制定目的

  通过税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适用范围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各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时,适用税收实名制管理。

  四、采集渠道

  为减轻办税负担,办税人员可以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集方式。

  五、业务范围

  原则上,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税收实名制管理。当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六、办税人员变更

  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实行一次采集,如发生证件换发、改变,则需重新进行采集。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及办税人员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委托、授权到期后,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的变更、取消授权,确保在国税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