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修订为:“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有序推进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税收实名制过渡期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时间段采集实名制身份信息。尚未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