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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以下简称“2013年3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以下简称“2013年7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和本《通知》规定,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及其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设立相应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托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开展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2017年6月1日起,经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任务,应通过核查系统实施;如遇到核查系统运行异常等特殊情况,可采取原有模式进行特别处理,并对未使用核查系统开展核查工作的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存档备查。对于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结的核查工作,应根据2013年31号公告和2013年76号文件要求,按原有纸质方式进行处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求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准确填报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名称,确保与税务登记的名称一致。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税收征管系统的纳税人名称一致性管理,保证海关缴款书稽核和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记载了纳税人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各级国税机关应辅导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前应先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下载确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在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避免出现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的情况。

  六、各级国税机关在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进行反馈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省国税局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另文下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精神,提高税务部门与海关部门信息传递效率,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核查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联合海关总署共同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增加了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核查系统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工作。

  二、系统功能启用后的变化:

  (一)将收发函的传递方式由邮寄调整为通过核查系统实现;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发函时限由15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三)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四)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系统向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如需要可通过核查系统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进行核查;

  (五)税务机关在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海关缴款书核查实施细则。

  四、税务机关应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向纳税人传递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

  五、除上述要求外,海关缴款书核查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执行。

  六、在新功能正式启用后,未完结的核查工作仍按原有纸质方式回函。新的核查工作任务,应通过核查系统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原有模式进行特别处理,并对未使用核查系统开展核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存档备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名称的一致性管理,保证海关缴款书稽核和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第一条第三款中有关税务机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的时限规定以及关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