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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税务总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适用于网上申报的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已统一开发、调试完毕,并全面开放给纳税人使用。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安排,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落实“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税收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国税局要建立由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及票证(风控)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及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宣传辅导

  各市国税局要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重点向纳税人宣传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便民措施,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风险提示服功能的应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宣传,避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严肃工作纪律

  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服务。严禁各市国税局强制纳税人接受服务,也禁止任何单位和机构以提供此项服务为名,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五、及时反馈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纳税人舆情,及时收集、处理纳税人应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意见,对本级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

  六、报送工作情况

  6月20日前,各市国税局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国税局。

  联系人: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梁彬,电话:020-38352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的重要意义

  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是落实“放管服”重要举措之一,是科学构建事中事后管理机制的需要。这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将有限征管资源从大量基础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为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和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创造条件、赢得空间,并推动税务机关实现有效精准纳税服务,增强简政放权成效,也将有助于纳税人遵从税法,履行义务,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纳税风险。

  二、风险提示服务的主要内容

  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深入挖掘已经掌握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并将其内嵌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纳税前,对其申报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纳税人,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遵从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减少纳税风险。近日,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明确了风险提示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目前,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软件已统一开发完毕,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7〕49号),对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以及配套需求等提出了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税总信息办便函〔2017〕49号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落实,争取早日上线。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在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税收征管、电子税务、纳税服务等部门参加的风险提示服务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牵头部门要负主责,细化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依托国税、地税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切实加强合作,争取同城同期为纳税人开展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三)加快工作准备。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快开展软件的安装与测试等工作,完成后即可上线投入使用。原则上,各地应在4月30日前完成软件系统安装及调试。

  (四)加强宣传辅导。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做好服务内容的宣传与风险指标的解读。要突出宣传重点,向纳税人讲清楚,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也是纳税服务的升级之举,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引导纳税人自愿选择接受服务,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纳税服务前台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在系统使用前进行培训。税务总局将开展相关培训,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也要派专家到各地12366纳税服务中心授课辅导,并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

  (五)严肃工作纪律。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是否选择接受服务,是纳税人的自愿行为。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严禁强制纳税人接受服务,也不得以提供此项服务为名,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六)报送工作情况。为加强工作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工作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6月30日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将工作开展情况、成效统计情况通过可控FTP报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