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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规定,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大程度为企业减负,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一)《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的“亏损”。 

(二)《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是指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的。

三、执行日期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审批时间)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