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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大程度为企业减负,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一)《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的“亏损”。

(二)《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所称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土地不能使用。

(四)《公告》第一条第(五)款是指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的。

(五)《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具体范围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

三、执行日期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审批时间)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