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