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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居民企业,除政策法规规定需按月申报外,均按季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居民企业,除政策法规规定需按月申报外,均按季预缴并附送其他资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居民企业,除政策法规规定需按月申报外,均按季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