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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市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企业营业账簿设置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资金账簿贴花问题:

(一)资金账簿计税贴花的方法:

记载资金的总分类账,以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为计征时间,即以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账面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贴在一九八八年的资金账簿的首页右上角),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的金  额,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

(二)资金账户与其他账户同记在一本总分类账上的,按资金总额计税贴花。不按其他账簿贴花。

(三)对资金账簿贴花,原则上按独立核算企业的资金总额计税贴花。对实行以总厂、公司、集团等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资金账的资金总额已由统一核算单位全部汇总贴花的,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帐不再重复按比例税率花。

(四)联营企业的资金账按规定贴花。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资金账簿,应按税法规定计税贴花。账上记载的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应按注册资金计算贴花。如未建账的应督促建立账簿。

(六)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七)确定各类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规定为:                                              

1、工业企业包括:国家拨入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2、营商业企业包括: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接受流动资金投资、特种储备资金。

3、金融企业包括: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外汇信贷基金、集资入形成的信贷基金。

4、国营农工商企业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自选补充的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转入的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

5、国营运输企业包括: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上级拨入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

6、外贸企业包括:国家拨入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公私合营私方流动资金。

7、邮电企业包括: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基金、上级拨入流动基金、特准储备资金。

8、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定额流动资金中的流动基金、外单位投入资金。

9、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国拨流动基金、企业自有流动基金。

10、物资供销企业包括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基金。

11、二轻集体工业企业包括:联社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职工流动基金、投入联营资金科目中投入流动基金。

12、集体商业企业包括:股金、公积金(扣除从折旧基金中转到公积金中来的那部分)、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中的上级划拨流动资金、接受投资科目中的流动资金、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

13、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企业公积金、区街流动资金、国家扶持资金、股金。

14、乡镇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计算:投资基金、减固定及长期资产、设备借款、长期贷款的余额,即为自有流动资金。

15、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流动资金、接受外单位流动资金、部队集体企业,除上述资金外还包括公积金。

16、供销社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加固定资产原值之和为:社员股金、公积金、理事会拨入资金、国家扶持生产资金、接受私股资金、吸收资金之和、减建设基金、职工基金、福利基金后的金额。

17、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加固定资产原值之和为:集体资金、未还本的社员投资、职工股金、国家扶持基金、公积金、上级投入资金、职工集资的合计数。

18、除上述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组成,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其他账簿贴花问题:

(一)其他账簿贴花的范围:

企业保存会计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的部门所置的生产经营账簿,按本贴花伍元。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以及工会、职工饭堂、学校、托儿所、医院等设置的非生产经营账簿不贴花。

(二)其他账簿贴花的时间和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

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前设置并十月一日后继续使用的其他账簿,应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补贴印花。以后年度应在账簿启用时贴花。印花税票贴在账簿的首页右上角。

(三)跨年度使用的其他账簿在启用时按本贴花,暂不按年度贴花;在一年内开几次新账的,应按每次开新账时贴花。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生产经营所设置的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应按企业的规定贴花。

四、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不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不贴花;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五、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报经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六、企、事业单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资金总额巾花和一九八九年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比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资总额增加部分的补贴花,应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逾期按日加收5‰滞纳金。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