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5〕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校办企业1995年度(税款所属时期)所得税的征免仍按我局1995年2月20日印发《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的意见》执行。为了使校办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顺利按《补充通知》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对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清理, 做好有关衔接准备工作。
附件:粤地税发〔1995〕05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校办工厂
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3月16日 粤地税发〔1995〕05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通知》)中所称教育部门所办的职业学校,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出资承办的各类职业学校, 不包括由其他部门出资创办,只报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职业学校。
附件:财税字〔199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