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注摘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务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查验货主托运货物的随货同行发票”,在上级作出新规定之前,暂按如下规定掌握:
(一)固定工商业户销售货物,须持购货方验收、核实货物的规格、质量(级次)、数量和价格后,才开出发票结算货款的,可用销货方开出的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货清单随货同行;
(二)固定工商业户需将货物运出业户所在县(市)派员直接销售或委托代销的,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随货同行。
(三)固定工商业户代外地业户办理收购业务,将货物发运给委托方时,应有受托方开出的代理购销业务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四)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对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货物调拨,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调拨单随货同行;
(五)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其联营各方与联营企业之间以及联营各方之间相互提供货物,视同销售商品处理,应开具发票随货同行;联营企业向属下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调拨货物,按第(四)点规定办理;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其联营各方向经济联合组织提供货物销售,视同外销商品管理,按第(二)点的规定办理;
(六)建筑安装企业跨县(市)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在业户所在地将那筑安装材料发运往施工地,供本企业属下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使用,视作单位内部调拨货物,按第(四)点的规定办理;供本企业属下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使用的,应当开出发票随货同行;
(七)固定工商业户委托加工产品,将原材料、零部件发运给受托方时,要有委托方的发料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副本)随货同行;委托方收回在产品时,要有受托方开出的工业加工修理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八)生产者托运自产农、林、牧、水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农、林、牧、水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随货同行;
(九)到产区向生产者收购农、林、牧、水产品的,应有产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二、对《办法》第十二条的税收,可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和代开运输业发票。委托代征税款应签订合同,《委托代征证书》待上级制定后补发。
附件一:穗府〔1993〕70号文(摘要)
二、发货清单式样
三、农、林、牧、水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式样
四、调拨单式样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一:
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摘要)
1998年7月11日 穗府〔1993〕70号
第十条配载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使用市交通局签发的统一行车路单、本市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和查验货主托运货物的随货同行发票,对配载的货物实行合同运输。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从事配载服务和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含临时经营),必须按规定在经营行为所在地缴税和缴纳运输管理费、工商管理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五条凡违反工商、税务、物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税务、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叁、附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