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23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局补充:请各单位按上述文件精神,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的税务管理,凡内资企业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合资合作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16日 国税函发[1991]1233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233号文收悉。关于内资企业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国内资企业将自有房产租赁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仍归内资企业所有的,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点中“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规定,其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内资企业缴纳。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