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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登记分局筹建组,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号)精神,现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非住宅出租房用地,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