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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将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95号)(略)转发给你们,现就通知中的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自领取《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应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依法申报纳税。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