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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 、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5]1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将我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及有关征收管理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在穗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兴办的国有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均属于我市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这里所指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文第一条第(一 )、(三)款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人民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兴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征收所得税并缴入中央金库。没有脱钩的企业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没有按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缴纳所得税的,一经查出,应按55%税率就地补征所得税并缴入中央金库。

以上通知,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5]02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    国税发[1995]023号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 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 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9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 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1995年11月21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