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制革厂:
贵厂《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能否作报销凭证的请示》(穗人革财〔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规定,来函所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铁路部门自行管理的专业发票,票面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第(二)款规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上述收据未加盖有效印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是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成为合法的报销凭证。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