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避关于高速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我局与市财局已经以财农〔1999〕804号文联合转发,现就我局主管税种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销售房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5%的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销售自用房产按如下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销售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上述规定后,我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第一条关于“城镇个人出售私有房产的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四)上述有关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税收政策仍按我局穗地税发〔1999〕13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划分标准,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有关规定后再予以明确。
二、关于销售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发展商销售积压空置住房时,对在19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的,而在8月1日之前已取得的订金、押金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应照章纳税;在1999年8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税款所属时期)所取得的收入,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2、持有积压空置住房的发展商(属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企业),应空置商品住烹调(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索取《广州地区房地产企业“空置商品房”房源情况表》(详附表),填列有关资料后,连同申请免税报告一并送交上述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如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销售不动产行为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则应到发展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略)附件:广州地区房地产“空置商品房”房情况申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