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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考虑到1999年上半年已过,为了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宣传、准备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四个县级市的建制镇重新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                    

1.粤地税发〔1999〕162号

2.粤府函〔1999〕2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1999年7月8日       粤地税发(1999)1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土地使用税时,考虑到我省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  9〕39号)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为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省局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9〕212号批复,见附件),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抓紧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2:

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粤府函〔1999〕212号

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此复。

附件:

【政策解读】: